首尾條文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
    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項所定指定專業機
    構之評選事宜,俾透過公開公正程序,評選適當之液體公共危險物品
    儲槽檢查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以執行液體公共危險物品
    儲槽完工前檢查,確保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之結構安全,特訂定本
    規定。
七、其他事項:
 (一) 經本部指定之專業機構,應依據「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滿水水壓
      地盤基礎及熔接檢查基準」辦理檢查。
 (二) 專業機構如經發現執行業務,有資料不實情節重大者或於指定期間
      喪失原審查合格之條件,經查明屬實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原指定
      資格。